医院品牌建设中容易走入的五大误区

思考:建议要求所有医务人员都坚持学习BLS,甚至A...

但既然已经存在着一些重点大学,它们理所当然地就是精英,否则就不能使它们得到的优待合理化。

他指出:一旦某个政府权威得以确立,它就会享有足够的权力,对特定的行为规范罗列刑法制裁。另一种则是全社会所共有的,代表集体类型,可称之为集体意识⑤或共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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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保守论:社会之所以有权用法律来强制推行其道德,是因为社会的大多数有权去遵循他们自身的道德信念,即保护他们的道德环境不发生变化。内容提要:涂尔干从社会学角度勾画出从压制性法到恢复性法的演化路径,学者们从理论与经验层面对其进行了批评与检验。再次,巴克西指出制裁的组织不是涂尔干的主要理论问题,相对于详细指出社会的组织特征,涂尔干更加关心社会被组织起来的根本性决定因素。对他而言,核心问题是社会为何以特定方式被组织起来而非它们是如何组织的。在环节社会里集体意识强势,个人意识孱弱,集体意识直接吸纳个人意识,个人不带任何中介直接系属于社会。

因为经验证据与理想类型之间的不一致而批评法律演化理论的虚构性的观点,如韦伯所言,乃是一种自然主义的偏见。斯沃兹对规范实施的标准设定一个特定的正式组织化的类型不合涂尔干的原意,在此基础上的检验得出的结论是不足取的。至于 Ius 在此之外尚且还有其他什么含义,可以在所不问。

[82]权利尤其是要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被规定在长期以来被誉为永恒的理性的罗马法中,这种理性认识的层次明显还要超过一般生活概念的高度。在前引乌尔比安对正义的著名定义中,Ius 表示应得的含义以及它与正义的关系,同时得到了精练的表达。具体的正义在消极方面意味着不要去不义地多得,否则就是伤害他人的利益。不过,严格说来,Ius作为拉丁语中可以同时表示多种含义的语言符号,其各种含义之间的关系状态并非仅有一词多义,而是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其中至少有一种含义与其他含义之间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关系。

[47]笔者下文拟运用蒋绍愚教授的研究成果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不仅仅是因为该研究的方法和结论在学界获得相当程度上的肯认,还因为藉此可以避免可能招致的两个批评:第一,笔者不直接采纳否认反训现象存在的观点,以免于被批评为为了达到证明 Ius 不可能兼具‘权利、‘义务二义这一观点之目的而通过选择语言学界关于反训的立场而避实就虚,从而将问题简单而不负责任地抛给语言学界。而在一般情况下,多义词亦常常呈现出单义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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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参见黄忠廉、李亚舒:《科学翻译学》,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03页。因为,同时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词,往往也是基于一种修辞手法,名曰双关。[2]参见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论文,1996年。它是根据原语词语所反映的概念译成译语的词语。

三、立应得说:Ius 作为应得之证成 其实,在前文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应该已经可以感觉到 Ius 的庐山真面目在隐约之间有迹可循了。笔者认为,如果蒋绍愚教授有意于将该类反训词限于动词,那么作为名词的 Ius 就明显地可以被排除在外了。或因某一施工被进行将违反为调整建筑而颁布的法律、皇帝的敕令。而三分法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仰赖于无体物与有体物的划分,换言之,无体物概念起到了体系建构的作用。

[62] 然而,柏拉图对应得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一概念将使正义不得不同恶联系起来,因为正义的含义中包含了用恶来惩罚一部分人,这就与当时的古希腊人普遍将正义看成一种必定是善的德性相冲突了。首先,我们利用这一定义中同时出现了正义和Ius,掉过头来通过正义来理解 Ius, 那么原话可以转而表述为:Ius 是基于正义这种不懈的、永恒的意志而分给每个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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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流教授在其为‘什么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译后记中认为,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明确说明了自己也有意同时在两个意义上使用 Recht 一词,[73]因此他认为在这种语境之中翻译为法权是可以的。[74] Ius 明显无法采用第一个例子的那种部分借用。

与臭类似,Ius 在具体语境中不仅可能以其下位义出现,还有可能以其统指义出现。Ius 在罗马法中原本是用于统指可以同时涵盖今天我们认为权利和义务之所指在内的一个概念,它在特定的语境中显示出来的下位义,有时所指的类似于今天我们说的权利,有时所指的类似于今天我们说的义务。现代汉语中的借,也有借出、借入二义。例如前述不能修筑建筑物的权利就是一个矛盾的表达。因此,反训一般是不能长久存在的,在语言中总要用种种手段把它们区分开来,例如现代汉语中发展出借给一词,以试图替代借的一个词义。其二,我们不能将 Ius 译为法权,还因为所谓的法权一词仍然是从法和权利相区分的角度形成的,只是将二者又简单地合并在一起,这就不能正确地体现出罗马法中的 Ius 当时还并没有独立出在主观方面的含义的事实。

[45]在俄语世界,反义同词现象也受到了较为热烈的关注。[56] 在这里,Ius 一般被翻译为法,笔者认为这就使得原文的含义被缩减了。

[72]然而,近些年来,又有学者重新提出了这个问题。[38]例如笔者的姓名是宋旭明,但是在另一个地方有人在与笔者姓名不发生任何联系的前提下也取名为宋旭明,那么宋旭明这个语言符号实际上各有完全不同且互无关联的指代意义,属于异实同名的两个概念。

[44]在意大利,有莱普希(G Lepschy)的意大利词汇中的反义同词与反语成果。然而,正如笔者将要展示的,问题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

第一类反训是修辞上的反用。[38]参见贾宝书:《词典编纂中的异实同名与一词多义》,载《辞书研究》2002年第1期。看来,我国学界将其汉译为客观法,很大程度上也是受传染自近代以来的西方学界。放在 Ius 的含义分化史中来看,我国在此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在将所谓的双重含义加以区分方面走得更远。

这一做法为权利这一语词作为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在我国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因为它正是在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exander, Parsons, Martiin)于1860年代所从事的维顿(Wheaton)的《万国律例》汉译本中诞生的。引言 长期以来,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权利概念的观点,几乎成为我国学界的通说,这不仅体现在普遍使用权利来表述罗马法中的各种制度的罗马法教材和论及这些问题的相关论文与著作中,亦不乏学者尝试对于这一观点进行论证。

[13] I.2.4pr.参见[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而我们讨论的 Ius 一词是罗马法中的学术概念,其表现出兼具相反的二义,决不可能是一种修辞手段的运用。

[79]参见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当然,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所谓的属种关系,原本用来描述的是两个在共时平面上共存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不过,与鸡、为等不同的是,臭的词义在历时平面上发生了变化,即由上古的统指气味发展到后来的仅指臭气,换言之,原来是臭在特定语境中显示出来的下位义臭气,到后来成了臭的固定词义。在西方学界,对反义同词的研究被认为首先出现于阿拉伯语言学家的专论中。第三,基于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文本分析,可以认为Ius并非权利概念。而一个有处于权力下的儿子的人必须注意,要或指定他为继承人、或指名地剥夺其继承权。

与此类似的还有扰、衅等词的正反二义。与我国法学界在这一方面甚少作为不同的是,不少西方学者进行了这一工作,我们先来对他们的典型观点加以介绍和评论。

[3]参见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现在,笔者在此对 Ius 的汉译问题的主张即使得到人们的认同,也无疑同样要面临着与此相似的阻力。

不过,有一点还是值得肯定的,即所谓的双重含义,西方学者是从整体层面上来说的,也就是从共时平面上的词义的角度来说的。由于法权的这一产生背景,它从来就不具备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具备作为一个概念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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